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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现就全市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5年6月30日(含)前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须依法参加年度检查。不包括在市民政
局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年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须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三、具体流程
(一)3月1日至3月31日,参检社会团体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sorg.ahmzzwfw.cn/#/loginMain),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后,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5月31日前,参检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的初审意见补充上传至系统,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于5月31日前在线填报并提交年检材料。
(四)9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年检结论,并按规定公示。年检结论将在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和市民政局官网公布。年检结论公布后,各社会团体于2026年12月31日前,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前往市民政局103室(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88号)加盖年检印鉴。
四、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六)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七)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十三)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拒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应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检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年检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确保年检工作公平公正。
联系人:王辰辰、何馨;
联系电话:8368847、8368870。
技术支持:杨工,15587323568
童工,18256564229